一、 专用车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专用车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当今专用汽车(包括改装车)产业(以下简称专用车)发展的需求而成立的,专门为从事专用汽车类生产配套企业及相关联单位服务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其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指导。
二、 专用车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专用车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旨在为本市从事专用汽车类企业单位围绕上海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申办世博会”等历史机遇和当今汽车产业的发展,研究开发适合时代发展、市场需要的新型专用车,提升上海专用车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市专用车产业新一轮的发展而开展各项有益服务活动。加强专用汽车企业之间,与相关科研院所、专用装备企业及其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和传递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呼声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专用车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组织交流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研讨专用汽车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2、收集、传递国内外市场动态最新科技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以及在企业融资、重组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3、组织开展专用汽车行业调研工作,及时了解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业内的发展动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在成员单位内交流通报、研讨,并及时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供决策参考。
4、发挥上海建设“四个中心、一个龙头,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地域优势,抓住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申办世博会”的历史机遇,为积极促进上海专用汽车的新一轮发展,不断提升上海专用汽车的经营业务和技术、管理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5、充分利用协会的《会刊》、《网站》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工具的宣传优势,帮助专用汽车成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有效地做好牵线搭桥及产品的推介等工作。
6、加强专用汽车企业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交流传递同行业的信息互通有无,引导成员单位模范遵守协会的《诚信守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的社会声誉,促进上海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同国内外专用汽车协会、企业之间的交流,了解相关市场动态、技术发展趋势、质量管理等各类管理成果,为成员单位拓展市场、技术进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提升质量水平而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7、根据专用汽车产业的发展和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章程,可积极开展吸收与专用汽车产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为我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或特定联系单位,也可与兄弟省市相关协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8、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类专题探讨交流等有益活动。
9、根据协会的安排,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宣传和推行国家制定的政策、法令,当好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助手。
10、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专用车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本汽车专用车专业委员会由5~11个相关的骨干和有代表性企业代表组成,履行协会赋予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委员会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专业委员会可视条件设立秘书处,其秘书处协助主任的日常工作。协助主任定期召开主任例会(1次/月)、专业委员会会议(1次/季度)及成员单位大会(1次/年)等,审议并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重大工作与活动。副主任按分工协助主任工作,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其应当(也可由理事会)指定副主任具体负责。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协商或者民主推荐产生,报协会批准后生效。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其任期应与本届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五、专用汽车专业委员会经费筹集及使用原则
经费来源:按照以会养会、经费自筹的原则,本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筹措经费:
1) 协会下拨本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的60%;
2) 自身的服务创收及成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扣除税收后的全部。
经费使用的原则:专用汽车专业委员会经费主要应用于为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支出。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公开。如遇有重大活动支出费用较大,由协会与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鉴于本专用车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若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会员,为避免重复收费增加企业负担,会员单位的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六、专用车专业委员会遵循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1)建立专用汽车专业委员会与协会秘书处联系的沟通制度。凡涉及专业委员会策划筹备开展的重大活动须事先征求协会的意见,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2)及时反映成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对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意见呼声与建议;
3)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的设立与变更,由主任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理等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七、本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变更程序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变更,须提交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