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汽车铸造分会的 性质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汽车铸造分会(以下简称铸造分会)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铸造分会的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在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和协会赋予的任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本专业业务和适应上海汽车工业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铸造分会的 任务
1 、 开展汽车铸造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积极向协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汽车铸造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2 、 协助协会及有关部门对汽车铸造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
3 、 配合标准主管部门积极贯彻我国和国际汽车铸造标准,编制汽车铸造的技术指导性文件,推进标准化、专业化生产。
4 、 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开辟协会服务创收渠道,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等方面做好服务。
5 、 提供汽车铸造领域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
6 、 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与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生产以及技术经验交流和成果转让。
7 、 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汽车铸造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8 、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汽车铸造组织的联系,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协作、交流活动。
9 、 协助协会做好发展会员、行业统计和会费的收缴工作;承担协会及有关部门和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铸造分会的 组织机构
铸造分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负责主持分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组织开展工作。
铸造分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铸造分会的决策机构。铸造分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因故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五条 铸造分会主任、副主任的 产生
铸造分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铸造分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六条 铸造分会的 日常工作机构
铸造分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协助主任具体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其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由铸造分会聘免。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设置应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铸造分会成员单位的 组成
铸造分会按照《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须符合铸造分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单位,并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铸造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与相关的科研院所等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铸造分会的 经费来源
铸造分会应坚持“以会养会、经费自筹”的原则。其经费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筹措经费:
1 ) 协会下拨铸造分会所属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的 60% ;
2 ) 按有关规定开展自身的服务创收;
3 ) 接受国内外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九条 铸造分会的 经费管理
铸造分会经协会同意可向银行设立银行帐户,但不设专门的财会部门和专职财会人员。铸造分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经费应主要用于为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支出。铸造分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协会的监督指导。
鉴于铸造分会的成员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会员,收费时应贯彻不增加会员的负担的原则,受协会秘书处委托代理收取。
第十条 铸造分会 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1 )铸造分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和上报工作计划、召开一次其成员大会、组织二次以上活动。接受协会秘书处和会员单位对活动成效与服务质量的评估。
2 )建立铸造分会与协会秘书处日常联系的沟通制度。凡涉及铸造分会策划筹备开展的重大活动和较大费用开支等须事先征求协会的意见,接受协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3 )铸造分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汽车铸造分会”的全称;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出面。
4 )铸造分会不得在分会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以地域性名义组织活动等;
5 )经费使用应推行预算制,较大费用开支应事先征求协会意见。
6 )开展有偿咨询、服务等活动既要严格遵守政府有关纳税法规,又要增加积累。
7 )铸造分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召开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铸造分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铸造分会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并由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铸造分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理等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铸造分会 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变更程序
铸造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变更,须提交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铸造分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