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4-07-20 00:00:00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管理,促进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促进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积极作用的发挥,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或者对外办事处、联络处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立理事会,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本协会的领导,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理事会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或会员单位的申请要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作出设立的决定,并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各专业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条例。各专业委员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由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中请办理变更登记。专业委员会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该专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设立后,可按照其《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承接、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协会出面,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协会党组织的要求,抓好党的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组织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组织重大活动应事先征求协会意见、并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因故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可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以地域性名义进行活动。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处(或称办公室)。其秘书长可参加主任办公会议和委员会议,并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其秘书长人选有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聘用(人选也可由协会秘书处推荐、专业委员会聘用),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在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相关的会员,也可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同时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各专业委员会也可吸收与之相关企业、单位(如科研院所等)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1、协会下拨其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60%;

  2、专业委员会在组织有关活动中收取一定的会务费或在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创收等;

  3、接受社会团体和单位的捐赠(接受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归协会所有)。其所得经费可以在协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或者按照与协会签订的协议执行。

  各专业委员会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办理)。专业委员会较大的费用开支应事先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其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活动。协会应对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进行评估管理和工作考评。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经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管理规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