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汽车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4-08-10 00:00:00

一、汽车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汽车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根据汽车产业的需求而成立的 , 专门为汽车电子电器生产企业服务的专业性工作机构 , 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旨在为本市生产汽车电子电器的企业服务,加强企业之间以及这些企业与汽车整车单位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和传递电子电器生产企业的呼声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 加强汽车电子电器企业间的联系,增进了解;交流传递同业信息,互通有无;引导会员企业模范遵守“诚信守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的良好社会声誉,促进上海汽车电子电器生产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同国内外汽车电子企业之间的交流,了解当地情况,在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等方面做好服务。

  2. 组织开展汽车电子电器行业调研工作,及时了解、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业内的发展动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在会员企业内交流通报、研讨,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供决策参考。

  3. 收集、传递国内外市场动态、最新科技和投资等信息,为企业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以及在企业融资、重组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4. 组织交流汽车电子电器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研讨汽车电子电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 利用协会《汽车电子电器》杂志、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工具的宣传优势,帮助会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有效地做好牵线搭桥及产品推介等工作。

四、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若主任因故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本届理事会的任期。 )

  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或称办公室)工作机构,协助主任处置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决定聘免。

五、电子专业委员会经费筹措及使用原则

  经费来源:按照以会养会、经费自筹的原则,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筹措经费:

  1.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的 60% ;

  2. 自身的服务创收;

  3. 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经费使用原则: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经费主要应用于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支出。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公开。如遇有重大活动支出费用较大,由协会与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鉴于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的成员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会员,为避免重复收费增加企业负担,会员单位的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六、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执行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的设立与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