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上海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和协会成员单位的需要,为了共享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会员成员单位、行业组织和管理部门的专家资源,有组织地发挥专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特成立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 性质
第一条: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上汽协专委会)是受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在协会秘书处具体管理下的专业工作机构。
二、 宗旨
第二条:上汽协专委会的宗旨是应政府部门、协会成员企业和协会安排对汽车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品开发和先进制造技术应用、投资项目研究和决策、市场拓展、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建设等课题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提出评估和建议等,以利提高行业和企业的科学决策水平,减少风险,促进管理,增强竞争能力。
三、 机构设置
第三条:上汽协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专职主管人员一人。
第四条:上汽协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必要时可聘任部分专家为办公室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
四、 专家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专家基本条件及范围
(一)汽车行业及相关行业中具备有丰富经验和工作业绩的知名人士,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资历。
(二)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汽车及相关产业的专家、教授。
(三)熟悉汽车产也规划发展、经济运行、技术质量、财税和资本运作、投资合作、人力资源开发等政策和业务的专业人士(包括政府部门)。
(四) 优良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专家的基本职责
(一)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承接和完成专家委员会委派的项目
(三)各专家有责任推荐有利于某个具体项目开展工作的有关专家共同参与。
五、 专家选聘和管理
第七条:由各方推荐的专家,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由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随协会理事会换届改选而调整,专家委员会专家可由协会连续聘任或调整选聘。
第九条:协会聘任专家,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协会专家时,可提出退聘要求,经协会同意后解聘。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求和个人情况变动,协会可对专家进行调整、增补和解聘。
第十一条:按照业务需求,逐步按照不同领域,不同专业门类的专家组成相应的专业组。
第十二条:建立汽车行业专家信息库,有效保证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资源。
六、 主要业务范围
专家委员会围绕汽车整车、摩托车、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汽车与摩托车相关工业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宣传国家有关汽车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接受政府部门邀请,参与行业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制订、修改和讨论。
第十五条:接受协会安排开展的企业委托的各类项目调研、咨询和可行性分析研究以及经营决策诊断等服务。
主要内容是:
(一) 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地区性建议与意见;
(二) 汽车制造与服务领域投资分析;
(三) 市场预测及应对对策研讨;
(四) 产品发展方向与先进制造技术应用;
(五) 汽车企业管理诊断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六) 汽车行业人力资源共享和开发建设等。
第十六条:接受企业委托的新产品进入市场的营销战略策划、发展前景、价格定位的研究。
七、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以专家组方式针对项目课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专家活动也可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可临时组织若干专家参加,以项目专家工作组形式承担,项目完成后专家工作组自行解散,另有任务再行组建。
第十九条:专家组活动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以多种形式的专题讨论、现场调研考察、专业会议、专家论坛、个别和集中咨询、分项研究和集中综合评议、建议书、书信函交流发表意见等机动灵活方式来完成不同内容、不同深度、不同类型的咨询评估工作。
八、 专家权益和义务
(一)权益
第二十条:专家对参与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评议、自由发表个人观点、意见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专家有权以项目成员资格,通过合理的途径、适当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索取有关部门资料、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专家有权保留个人观点意见和与参与项目无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权获取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的报酬。
(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义务遵守协会有关各项规定,为会员企业、政府、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专家应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有义务对调研、咨询对象的机密数据信息和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保密。
九、 酬劳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专家委员会各专家接受委派,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评议等各类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专家服务费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评估深浅程度、工作负荷大小、项目对象的满意程度和实际效果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充分尊重专家的劳动和知识的有偿性,专家服务费可采取适当的合理的项目收益分成,计提分配。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项目多少、复杂程度、评估效果等可对专家和项目管理有关人员进行各钟形式、不同程度的奖励。
十、 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