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汽车制造企业服务分会的性质
汽车制造企业服务分会 ( 以下简称分会 ) 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分会业务和协会赋予的任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本分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
1 、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服务业之间的联系,组织产销沟通,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交流。
2 、加强汽车制造企业服务业的规范,引导成员单位自律。
3 、组织汽车制造企业服务方面有关课题的研究,为分会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4 、组织汽车制造企业服务方面新课题、新动向、新举措等的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提高成员单位的服务水平。
5 、协助协会做好发展会员、行业统计和会费的收交工作。
第四条 分会的组织机构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负责本分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组织开展工作。
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为本分会的决策机构。分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会长因故不能正常领导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具体负责。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的产生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会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六条 分会的工作机构
分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 ( 或办公室 ) 作为其工作机构,协助会长具体负责本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会长聘免,也可以由协会指派。
第七条 分会成员单位的组成
分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分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与本分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单位,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与相关的科研院、所建立关系和发展会员。
吸收新会员,须经分会会长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先由对象提出入会的申请,由分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分会吸收为会员。
第八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分会坚持“以会养会、经费自筹”的原则,积极筹措扩展其经费。分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筹措经费:
1 、 由协会下拨本分会所属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的 60 %;
2 、 按有关规定开展自身的服务创收及成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第九条 分会的经费管理
分会不设专门的财会部门和人员,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分会实行专款专用,应用于为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支出。分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鉴于分会的成员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会员,为避免重复收费增加成员单位的负担,会员的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第十条 分会按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1 、分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其成员大会。
2 、建立分会与协会秘书处日常联系的沟通制度。凡涉及分会策划筹备开展的重大活动,须事先征求协会的意见,接受协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3 、分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汽车制造企业服务分会”的全称;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出面。
4 、分会不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和以地域性名义组织活动等;
5 、分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召开分会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分会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理等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变更程序
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变更,须提交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分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