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并发挥积极的作用,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动力总成分会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当今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而成立的、专门为从事车辆动力总成生产企业及相关联单位服务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其在管理运行和业务开展上接受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动力总成分会是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动力总成分会必须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管理规定等,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动力总成分会的设立,应由协会理事会决定,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会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作宗旨
第四条 动力总成分会根据协会章程,旨在为本市汽车及动力总成生产企业单位围绕上海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和当今汽车产业的发展,研究开发适合时代发展、市场需要的动力总成系统,提升上海汽车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开展各项有益服务活动。加强汽车和动力总成生产企业间,以及与相关科研院所、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和传递汽车及动力总成生产企业的呼声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积极推动国内外相关机构在车辆动力总成领域内的学术、信息和产品技术交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和自主创新。
第六条 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等服务,并为其提供技术与信息交流的合作平台。
第七条 促进企业、科研院校和行业相关单位在车辆动力总成领域的产、学、研结合及成果转化,促进国内该领域的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的整合,提高国内企业新产品自主开发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发展战略、规划等提供集体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九条 动力总成分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会员开展各类有益的专题学术探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根据协会的安排,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宣传和推行国家制定的政策、法令,当好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十一条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动力总成分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1)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动力总成分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动力总成分会由主任、副主任、会员单位组成。主任单位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暨: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担任。副主任和会员单位需经申请,由会议讨论后确认。
第十五条 动力总成分会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主任、副主任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任免,也可经分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分会可视条件成立分会理事会,协助主任会议,对分会的重大事件、活动等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分会可视条件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内设秘书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分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同时,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发展的会员应同时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动力总成分会遵循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分会负责人参加协会的重要会议。
第二十条 建立动力总成分会与协会秘书处联系的沟通制度,凡涉及动力总成分会筹备开展的重大活动须事先征求协会的意见,接受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动力总成分会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