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销售办法》的变与不变
发布时间:2014-11-19 13:54:50

    上海通用汽车“品质服务”见内功当我国跨入年销新车2200万辆、汽车保有量逼近1.5亿辆的门槛时,伴随而至的是汽车流通行业的变革。如果说,2013年推动变革的主要力量是汽车电商,那么今年则归于政府态度的转变及其针对多项行业政策的松动和松绑。
    一直以来,汽车业被视为多头管理的典型,头顶众多“婆婆”。今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取消经销商备案工作、交通部等十部门联合力促打破售后垄断,以及国家发改委展开的一系列反垄断“雷霆行动”、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落实汽车“三包”行动……这一系列重磅政策的发布以及掷地有声的行动都在宣告,市场潜力将被释放、行业秩序正在逐步树立、利益格局有望重新改写。而商务部这个“婆婆”却被行业质疑行动过缓。尽管商务部力促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试点工作,但针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销售办法》)修订的迟缓行动和缄默态度,似乎让这场变革如鲠在喉。
    作为汽车流通行业政策核心的《销售办法》,多年来修订呼声高涨,但几次停滞、几次重启,背后的利益博弈讳莫如深。近段时间,商务部三次召集整车、经销商和行业协会人士讨论 《销售办法》的修订。随后有传闻称,新版《销售办法》将于近期公示,并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本来期盼在被视作流通行业风向标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听到商务部的表态,但愿望再次落空。据接近商务部的人士透露,新版《销售办法》的二稿完稿于交通部等十部门出台的维修新政之前,使得商务部有些措手不及,加之国家工商总局取消备案后对市场及其他行业政策的影响还在密切讨论中,势必要对当前的行业及政策形势重新进行评估,此后再对新版《销售办法》细则进行调整。这些都需要时间。
    不过,有业内人士称,从备案取消,售后备件和信息放开、平行进口松绑看,已从一定程度上打破厂家垄断格局,厂商不对等的关系有所扭转,而且更重要的是相比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只有政策制定权,并不具备执法权,其法律效力也远没有《反垄断法》强,由此看来《销售办法》存在与否、变与不变意义不大。
    从掌握的信息看,《销售办法》修订只能算是小修小补,对行业无法起到颠覆性意义。记者从参加过商务部《销售办法》修订意见征询座谈会的人士了解到,此次《办法》修订是对厂家涉嫌垄断或者对经销商不合理的行为进行约束,如修订授权年限,品牌供应商和品牌经销商的设立标准、合同文本;杜绝搭售、压库等霸王条款; 建立经销商退出机制、非品牌授权销售通道等,但不会取消品牌授权制,这毕竟是汽车行业的国际惯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是在我国厂商话语权严重不对等的市场格局下,被严重误读和误用了。但也有经销商对新版《销售办法》实施后表示担心,厂家对经销商的强势或是涉嫌垄断行为也许表面上有所收敛,但很可能从明处转到暗处,例如在管理授权经销商时用不同程度的奖励取代惩罚。
    对于经销商的担心,其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就曾表示,当前是汽车行业协会最生逢其时的阶段。而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也曾在成员会议上表示,经销商应该团结起来,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与厂家博弈,争取合法权益。在本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多位厂家高管的到场,也显示出经销商及行业组织力量的崛起已不容小觑。
    尽管商务部领导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讲话中对《销售办法》只是一句带过,但也传递出,商务部将鼓励和引导汽车营销模式的创新,发展多元化、多样化的行业经营形态和经营模式的态度。
    由此可见,《销售办法》的变与不变归根结底还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势必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汽车流通行业的主旋律,而厂商关系将在更趋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下走向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