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中国将立法规范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
发布时间:2004-09-24 00:00:00

要发展汽车营销服务水平,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在今年 6 月 1 日出台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就已对中国汽车营销服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相应的汽车服务贸易政策也正在制定中。日前,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尤小春在参加第八届中国投洽会时说,中国正在成为汽车消费大国,但目前汽车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制定汽车服务贸易政策非常必要和紧迫。新政策明确提出了“汽车服务贸易”的概念,将汽车营销网络的建立和营销服务的规范化上升到服务贸易的高度;但有关汽车服务贸易的具体情况还有待细化。据尤小春透露,汽车营销服务的主体将从单一的“汽车工业企业”扩展到“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国家政策将从多方面鼓励汽车服务贸易的开展。首先,鼓励汽车供应商尽快建立完善的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从 2005 年起,乘用车将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2006 年起,所有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其次,鼓励二手车流通,逐步放开二手车经营。鼓励汽车配件流通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另外,国家将严格汽车报废制度。在汽车对外贸易方面,国家将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及配件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