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机动车车船税的实施将使卡车自重更趋于轻量化
发布时间:2004-01-02 00:00:00

  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据了解,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载客汽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对于普通小轿车来说,北京市此前执行的标准是每辆每年缴纳200元。从收费标准来看,载货汽车应缴车船税是按自重收取,那么如果载货能力差不多的情况下,自重轻的车型当然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对于卡车制造厂家而言,将面临成本和安全如何兼顾的问题。

来源:安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