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了五项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这五项排放标准包括备受瞩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III、IV号排放标准)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中轻型汽车III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四项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上述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11340-89)》、《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GB14763-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为贯彻《行政许可法》,适应我国“入世”后按国际通行做法行事的需要,新排放标准在用语上有较大的变化。轻型汽车III、IV阶段排放标准与现行的第II阶段排放标准相比,在技术内容上做了重大的调整,如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III阶段限值比II阶段降低约30%,IV阶段进一步降低60%);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OBD)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根据中国车用燃料的特点,规定了适合国情的燃油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