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发改委要刹“淡化中国 突出外方”之风(10/10)
发布时间:2005-10-10 00:00:00

  淡化“中国制造”,突出外方品牌,这股风在汽车界蔓延着。现在,政府要出手刹这股风。

  记者近日获悉,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完稿,目前正等待审批,不日即将出台。

  新车外部标识不合格将不允许销售

  2004年6月1日,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六条,就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有明确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然而,产业政策虽有规定,但其毕竟是框架式、纲领性的文件,并不具有可操作性。配套监管的管理办法没跟进,使之一些企业仍是“挂羊头卖狗肉”,以 “洋品牌”的名义卖汽车。此风如长,将有悖于中国汽车工业的自主发展。《办法》出台的背景显然与此有关。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形态管理,简而言之,就是要突出中方企业的名称,增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为此,《办法》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比如:国产汽车要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合资的汽车生产企业,如将合资各方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合资各方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予以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一位看到过完稿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说,比如上海大众和北京现代等企业简称的标注就符合《办法》的规定。他同时透露,即将出台的《办法》将对外部标识不合格的汽车产品,以不予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处罚。

  全球战略外方要淡化中国概念

  车既然“出生”在中国,理当打上中国的“胎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提出产品要有企业名称和产地的要求。可为什么,一些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不愿在汽车产品上打中文的标识。

  对此,华晨宝马高级副总方智勇的解释是,宝马倡导的是消费者在全球任何地方买到的宝马车都是一样的理念,所以在华晨生产的宝马没有华晨的字样。方智勇说的是实话,而全球统一性代表着跨国公司的真实想法。

  实际上,我们已经被跨国公司纳入到它们各自的全球战略中。跨国公司的目的,是要把合资公司变成诸如“大众的中国公司” 、“丰田的中国公司” 、“通用的中国公司”。

  这样一来,外方在控制权上的野心自然越来越大。在欲望的驱动下,中国制造的痕迹当然越淡越好,中方的形象越弱越好。没有中文标识,体现不出中方企业的制造能力;没有中文标识,就不能体现销售网络被谁掌控。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就会获得更多利益分配权,这一道理显而易见。

   急功近利自己放弃自己的权益

  然而,令人痛惜的是,我们的一些中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中资,自己看不起自己,自己放弃自己的权益。为了好卖车,在市场上迅速赚到钱,甘愿做洋品牌的托。还美其名曰,但求所在,不求所有。

  于是,我们看到,国产豪华轿车在标识上几乎与进口轿车并无二至。于是,我们发现,一些合资企业以前在汽车产品上有中文标识,现在却倒退到看不见中文标识。于是,我们查到,不少企业上《公告》的名称已被洋品牌取代。于是,我们听说,有的合资企业为了应付新的产业政策,在中文标识上做手脚。如此等等,可以举出不少企业在这方面的例子。

  长期以来,中国汽车工业最让国人不满的是缺乏自主开发能力和自主品牌。然而,不论是自主开发还是自主品牌,都是自主发展的表现形式。企业不能一面强调自主品牌的主要性,一面又在放弃自主发展的权利。这样的企业多了,中国的汽车工业谈何发展。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汽车产业是竞争性产业,财政无力支撑竞争性产业的开发。自主发展的主体是企业,政府只是帮助和引导企业做好自主发展,这个关系要理顺。新的产业政策发布,政府就是希望通过努力,帮助企业在WTO的原则下,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使企业做到自主发展。为此,产业政策明确提出了一些支持中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当中的中资发挥作用的问题。关键是企业要用足政策,比如汽车产品的标识问题。

  据悉,为了让“投机”的人不在钻空子,《办法》对中文标识的高度,材料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办法》同时还强调,汽车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允许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可以说,即将出台的《办法》,既表明了政府管理部门要扭转淡化“中国制造”,突出外方品牌的态度,也表明政府要帮助企业自主发展的决心。

来源:中国汽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