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产品售中30天内可退换 多次维修未果可退货 汽车“三包”规定向社会公示 (01/21)
发布时间:2005-01-21 00:00:00

  2004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宣布,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质检总局正式将“三包”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组织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草案规定,在汽车“三包”(修理、更换、退货)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草案明确规定,产品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草案还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但消费者退货时应向经销商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

  据悉,“三包”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大专院校、汽车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qiche365.org.cn )等媒体查阅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并于1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电子邮件(houjw@aqsiq.gov.cn 、wangyan@qiche365.org.cn)和传真(010-82260121)向质检总局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