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法制化管理需要《车辆法》
发布时间:2009-07-10 00:00:00

  什么是车辆法?为什么要制订和颁布车辆法?恐怕没有几个人能真正说的清楚。实际上顾名思义,车辆法就是中国汽车行业的最高管理大法,也是全行业最基本的一部管理法规。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一直实行相当严格的行政管理,但在法制化管理方面,由于缺乏行业的基本法,导致法律法规不健全、依法行政不规范,政府管理职能过于分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公共资源,还增加了汽车企业的负担,从而制约了整个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利于管理为原则,以现实情况为出发,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改革行业管理体制、统一产品认证制度,从而推动法制化管理进程,是中国汽车产业全面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举例来说,现在我国对汽车产业有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就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准入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强制认证、缺陷召回、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等)、国家环保总局(汽车尾气排放、噪声污染防治等),这些还只是承担产业层面管理职能的部门。接下来还有,财政部(汽车购买和使用时的税费政策)、公安部(新车注册、车辆年检、交通管理、事故勘查等)、交通部(维修保养、养路税费、道路基础设施等)、商务部(贸易流通、进出口汽车贸易)、和央行以及保监会(汽车金融与保险)等中央机构,他们多多少少对汽车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各个层面上都有管理权。那么涉及到诸多具体管理事项的,各个中央部委则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从各个方面约束汽车市场,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贸易政策》、《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定》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等不一而足。

  这些措施的相继出台,对整体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政出多门,不同的政策法规,可能都会对同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让市场参与各方无所适从。更为关键的是,由于行业管理职能分散,一个政策的出台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而各部门均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这就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利益博弈难题,不但经常影响政策出台时机,还可能会影响某些具体措施的实施效果。前后论证长达近十年之久的燃油税改革,之所以久拖不决,和我国现行这样的多头汽车管理体制不能不说没有一点关系。因此,管理体制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一局面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制订《车辆法》正好就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良药。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现实世界主要国家汽车管理的经验,国家政府应从维护全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汽车产品实施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并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技术和法规体系,以强化对汽车产品进行严格的、并且涵盖厂商生产全阶段的认证管理。这个方面体制的缺失,也是我国目前现行体制中的一个痼疾。比如我们现在采用的是市场准入制,即动用行政手段严格设置市场进入门槛,限定市场上的汽车厂商数量和规模,但这样并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而且生产许可就成为了稀缺之物,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这就是我国拥有全球数量第一的汽车商的根源。而且现行制度中,并没有监管到生产企业获得生产公告后的产品质量问题,比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往往生产商为了能通过发改委和质检总局的公告和认证,都采用精益求精的方式来生产送检车辆,但真正获得生产销售许可后,天知道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否与送检产品相一致了,而且这绝对不是偶然个别的做法,这就是汽车行业的潜规则之一。在其他涉及诸如汽车注册检测、缺陷召回、汽车报废回收等方面,也因行政管理效能低下,导致类似疏于管理现象并不少见,这已经严重危害到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利益。 

  参照发达国家对汽车行业的管理经验,他们多数采用的是集中化纵向管理方式。比如欧洲是“一部制”方式,即由一个主管部门政府交通部门集中行使与机动车相关的职能,这样的好处就是权责分明且管理规范。那面对我国目前涉及到汽车生产销售前中后各个环节的众多管理部门,简单地一刀切或者合并有关职能到一个专门常设机构去做,可能阻力重重,这还不如出台一部《车辆法》,让汽车行业的基本法来规范和约束有关行为,这才能加强对汽车产业的法制化建设,推动汽车法制化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当然,这样的行业基本法,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和讨论,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不过有这个想法并且由本次两会成为委员提案,毕竟是一件好事。

来源: 新浪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