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8月6日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将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为消费者购车提供参照,促进节能减排。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可以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而在标识上,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来源:安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