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质检总局加大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0-07-07 10:21:31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悉,意见稿是在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上修改制定的。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从认定与调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意见稿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处罚力度。相关条文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意见稿第十五条“调查措施”中规定: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