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汽车安全性政策集中推出
发布时间:2011-12-29 00:00:00

  2011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其中,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除了酒后驾车,校车安全也是2011年的重点。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条例草案赋予了专用校车优先通行、在排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而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超载校车的现象进行了严格规定。
 
  虽然条例的正式实施还要等到2012年,作为法规的约束性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但一次次的血泪教训也在提醒我们每一个人必须对行车安全倍加重视,无论是为己还是为人,都有一份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