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的消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表示,将汽车租赁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并考虑,对私人小汽车进行限制的同时,加强租赁汽车管理,满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不过租赁用的小客车也受到限购政策的限制。《办法》明确了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了租赁双方的行为规范。《办法》要求用于租赁的车辆必须要确保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办理相应保险并配备车辆定位装置、灭火器、故障车警示牌以及必要的维修工具。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据了解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盗抢案件或者其他驾车事故,目前北京市出租车都已经要求安装了GPS系统。同时《办法》也指出,汽车租赁是对物的租赁,不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了汽车租赁是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对于配备驾驶员的运输服务需求,可以通过出租汽车中的包车服务予以满足,适用于出租汽车的管理办法。考虑到对大客车的车辆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更高,租赁大客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驾驶员。实际需求上也以配备驾驶员的单位班车、旅游包车等为主,属于运输管理中的客运服务。因此,《办法》仅规范9座以下小客车的租赁,9座以上大客车的租赁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不得配备驾驶员”与原征求意见稿中的“不提供劳务驾驶的经营活动”相比显得更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