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就《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这项规则。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规则》中的校车指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根据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申请企业在三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
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待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准入。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