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日前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针对校车使用对象,赵晓光表示,根据条例规定,校车服务的对象是初中生和小学生,小学生要使用专用校车、幼儿园要使用专用校车,这就意味着初中生未必使用专用校车。其他符合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的车,可以作为初中生校车使用。针对条例中所提到的过渡期,赵晓光表示,规定过渡期主要是考虑到,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筹集购买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由省级政府规定过渡期的期限比较符合实际,但“过渡期”不会成为“无限期”。同时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车这方面也会同样的对待,不会有什么区别和差别。在实施细则方面,赵晓光表示,该条例只是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做统一规定,有些具体制度还需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各地具体做法、要求不完全一样,会有差异。所以,在全国来讲,暂时还没有考虑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