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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过立法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发布时间:2013-10-15 14:45:19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省首次通过立法提出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该《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黄标车。目前,辽宁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各市政府应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同时,市、县政府应在城乡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另外,各市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辽宁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强调:如果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300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